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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荣军医院
医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医院广大职工及就医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及医院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爆发流行、重大医疗事故,水、电、医疗设施等的质量事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强化培训、适时演练、平战结合、长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应对、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科学处置、协调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过程中,有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指挥调度、散布谣言、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公众健康等行为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院《奖惩条例》的有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医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调查、现场救护、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监测检验、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的储备,做到有备无患,防患未然。所需经费列入医院财务预算。
第六条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并根据其表现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医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吕 锋 高 华
副组长:杨 颖 李秀泉 王继委 王 萍
成 员:郑永梅 朱孔香 李继韬 李 振 张 琨
唐 震 段效林 王军艳 王德平 于春枫
职责:对各种突发事事件的应急处理进行指挥和协调,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研究制定、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八条 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管理。医院内突发事件大体可分为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两类,医务科负责对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爆发流行、重大医疗事故等)的管理;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对环境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水、电、医疗设施等的质量事故、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等)的管理。
第九条 分类管理不是分开管理,各主管部门要注重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地做好应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医务科、办公室应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灵敏准确的监测体系,落实人员对监测数据及时进行科学分析与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医院所属各科室均为突发事件的监测单元,每个职工均有监测的责任及报告的义务。
第十二条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是局部还是全院,医院设定两个级别的预警及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仅影响医院部分地域或部分科室且危害较小的突发事件,定为黄色预警,应急响应为相关部门及人员;影响医院整体工作或造成危害较大的突发事件,定为红色预警,应急响应为全院所有科室及人员。
第四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医院职工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其潜在隐患均应在发现情况后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和职能科室。
第十四条 职能科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将情况报告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处理领导小组,并组织人员,分工明确,通讯联络,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或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情况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涉及疫情或医院感染流行时应同时向疾控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 医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人制度;涉及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得到政府部门的授权及认可。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严禁其它人参与发布信息,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第五章 培训与演练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主管科室应认真研究各自主管范围内最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将排在前五位的突发事件作为重点,估计可能发生的情况,拟定应该采取的对策,制定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实施培训。
第十九条 培训应是全方位的全员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对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进行涵盖各类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识别、报告、应急处理技术、群体防护、个体防护、现场救护等内容的培训。对特殊人员应进行特殊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条 每年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订模拟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技术培训,模拟情景,实际演练,提高组织成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六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主管科室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启动医院应急预案,需经医院党总支扩大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为医院最高领导,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相关设施、设备等;必要时对人员疏散或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所有科室及个人应当服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精诚协作,各司其职,集中力量保证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少。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后勤保障部门要尽一切努力充分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物资。包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药房要保证药品的供应。
第二十五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指定相关专业人员先行一步,对事件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对参与突发事件应处理的工作人员及可能受到影响的人群进行分类指导,制定相应的防护控制措施,保障人员安全,防止交叉感染,提供突发事件防治知识的宣传资料,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备有附件。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或失误及时修订、补充、调整和完善本预案。
第二十七条 每次突发事件处理之后,各主管科室要组织力量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认真总结应急处理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及失误的教训,做好突发事件后医院的重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12月2日